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質量、提高辦學水平和管理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其他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校堅決貫徹執行教育為社會主義事業服務、教育與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針。
第三條 本校是一所全日制、寄宿制普通高級中學,學制三年。
第四條 本校的基本教學語言文字為漢語言文字。學校推廣和使用普通話與規范字。
第五條 本校的辦學宗旨和培養目標:全面實施素質教育,面向全體學生,促進學生主動、活潑、全面地發展;努力提高學生的思想品德素質、科學文化素質、藝術審美素質、身體心理素質、勞動技能素質、交往合作素質;培養學生學會做人、學會生活、學會創造和發展,使學生的潛能得到充分發揮,成為有道德、有理想、有文化、有紀律的一代新人,為社會培養高素質公民,為高一級學校輸送合格新生。
第六條 本校校訓:任重道遠,毋忘奮斗。本校校風:從嚴要求、全面發展、勤教勤學、開拓進取。石中人精神:科學、協作、拼搏。
第七條 本校特色:辦學模式集團化、教育資源網絡化。
第八條 辦學理念:傳承創新,立志發展。
第九條 辦學目標:辦現代化名校,育高素質人才,出新教育經驗,揚新石中特色。
第十條 本校校歌:《源遠流長》
第十一條 本校?;眨?(是“石門”二字漢語拼音開頭的字母“SM”變形而成的綠葉托出花蕾的藝術造型?!?span lang="EN-US">M”象征德、智、體全面發展;上部圓球,寄寓著教育面向未來、面向世界的理想和愿望。)
第十二條 本校的管理機關:佛山市南海區教育局。
第二章 管理體制和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校校長由佛山市南海區教育局任免。
第十四條 本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副校長由校長提名,經上級有關部門考核、審批后聘任,或按上級有關部門規定的程序進行考核和聘任。副校長協助校長開展工作。
第十五條 校長履行下列義務:
㈠ 遵循法律法規確定的基本原則,組織開展教育教學工作,依法維護和尊重師生的合法權益;
㈡ 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指導和監督;
㈢ 按照教育規律辦學,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㈣ 接受黨組織的監督,重大問題主動聽取黨組織的意見,落實民主決策的程序;
㈤ 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和管理,保證教育教學質量穩步提高;
㈥ 加快校園、校舍,教學設施、設備等硬件建設;
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發生安全事故,保證師生的人身安全;
㈧ 廉潔從政,以身作則,為人師表,積極建設團結和諧、積極向上的團隊;
㈨ 實施校務公開制度,學校改革與發展的重大決策和涉及教職員工的權益等事項要及時公布。
第十六條 校長有下列權限:
㈠ 在綜合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學校的重大行政事務有最后決策權;
㈡ 有權提名副校長人選,有權按規定程序任免學校中層干部,有權從學校的需要和實際出發,聘用干部、教職工,安排和調整干部、教職工的工作;
㈢ 有權決定一般建設項目的立項與實行,重大基建等較大金額的采購項目須報上級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按規定程序進行;
㈣ 有權根據教育、教學和其他工作情況對干部、教職工進行獎懲。
第十七條 本校設立“五處一室”,即教務處、德育處、教研處、科研處、總務處和辦公室,各處室主任由校長提名,經學校黨組織考察,提交校級領導討論同意,由校長聘任,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
教務處、德育處、教研處、科研處、總務處和辦公室在校長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開展工作。
第十八條 本校的中國共產黨組織在學校工作中起政治核心、監督和保證作用。
第十九條 本校建立工會,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其職權是:
㈠ 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審議學校的辦學思想、發展規劃、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等重大問題,并提出建議;
㈡ 評議監督學校領導干部,在黨組織指導下參與民主推薦學校行政領導人選;
㈢ 審議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考核方案、獎罰條例及各項制度。
第二十條 本校建立共青團組織和學生會,分別在學校黨委和德育處領導下開展活動。
第二十一條 學校接受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檢查、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二條 實行學校工作報告制度,每學年末向本校職工代表大會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如實報告工作,重大問題及時請示報告。
第三章 教育教學和教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本校高一新生均需參加當年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由上級招生部門根據錄取條件和錄取程序,錄入我校高中就讀。具有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按規定修業期滿,畢業成績、德育考核、體育均合格的學生,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第二十四條 建立和健全學校檔案管理制度,執行《廣東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辦法》和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學校加強德育教育,主要內容與做法是:
㈠ 對學生進行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的教育,道德品質教育,精神文明教育,勞動教育,公民的權利與義務教育,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教育,紀律教育,健康心理教育,個性發展教育和環保教育等;
㈡ 貫徹《國旗法》,每周一早晨全體師生集中,舉行規范化升旗儀式,接受愛國主義教育;
㈢ 實行“社會、學校、家庭”三結合的德育一體化教育;
㈣ 德育堅持正面教育的原則,尊重學生人格;
㈤ 加強法制教育,提高法律素質,建立健全法制副校長制度,開展生動活潑的法制教育;
㈥ 建立科學的德育評價考核制度。
第二十六條 學校加強教學管理,主要內容與方法是:
㈠ 實行班級授課制;
㈡ 確立學生在教學活動中的主體地位,以教育科研為先導、優化課堂教學為重點、開發學生潛能為突破口,建立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和有利于促進學生素質全面提高的教學新體系;
㈢ 嚴格按照國家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教學大綱和課程計劃設置課程,使用國家頒布的、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核準的學科教材、鄉土教材、活動課程教材和實驗教材,嚴格按上級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校歷安排工作,不隨意停課;
㈣ 減輕學生過重的課業負擔,合理安排作息時間;
㈤ 積極開展群眾性的體育活動,按規范上好體育課,每天做課間操或眼保健操,保證學生平均每天有一小時的體育活動時間;
㈥ 加強藝術教育,上好藝術課,其它各學科也要發揮美育功能,培養學生健康的審美情趣;
㈦ 建立科學的考核評價制度,改革考試的內容、方法,注重基本知識和基本能力的考察,積極推進新課程改革,注重情感和價值觀的培養。
第四章 教師、學生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七條 教師的權利與義務
㈠ 學校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教師資格、職務、聘任制度。
㈡ 保護和保障教師依照《教師法》規定所享有的權利。
㈢ 教師依照《教師法》規定履行義務。
㈣ 實施教師考核評價、班主任考核評價、科組工作考核評價、教學輔助人員考核評價、課外活動小組考核評價、畢業班工作考核評價等制度及其相關的獎勵制度。
第二十八條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㈠ 學生享有法律、法規所規定的享受教育的權利,享受分層教學、因材施教的優化教學模式。
㈡ 困難學生有接受助學金和減免學雜費的權利。學校實行獎學金制度、助學金制度和學費減免制度。
㈢ 學生有執行學校規章制度的義務。學校對品學兼優的學生,取得優秀成績和對學校作出重大貢獻的學生給予表彰獎勵。對犯錯誤的學生進行耐心說服教育,對極少數錯誤嚴重、違紀違法又屢教不改的學生,視其所犯錯誤情節輕重、態度好壞,經學校行政會議討論審批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等處分。受處分的學生經教育確有進步,經討論審批后可撤銷處分。
第二十九條 建立校內教職工申訴制度和校內學生申訴制度。
第三十條 教職員工和學生對學校工作有意見、建議可以向校長或校黨組織提出,如果沒有得到回復,可向上一級行政部門反映。
第五章 學校衛生和安全
第三十一條 學校加強衛生工作
㈠ 建立和健全衛生工作制度。
㈡ 積極開展健康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衛生習慣。
㈢ 預防傳染病、常見病和食物中毒。
㈣ 確保師生、員工每年體檢一次,建立健康檔案,監測師生、員工體質健康狀態。
㈤ 建立應對食物中毒等突發事件的工作預案,增強預防和妥善處理事故的能力。
第三十二條 學校加強安全保衛工作
㈠ 建立學校內部和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制度。
㈡ 建立治安、消防、防震抗災制度。
㈢ 加強安全教育,提高師生自救自護能力。
㈣ 組織學生參加的文體活動、社會實踐、勞動、郊游等均應有足夠的安全保護措施,保障師生安全。
㈤ 建立應對火災、水災、地震、臺風等突發事件的工作預案,增強預防和妥善處理事故的能力。
第三十三條 建立警校聯系制度,整治周邊環境的治安秩序,創造良好育人環境,保護師生安全。
第六章 學校與家庭、社會
第三十四條 學校加強對家庭教育的指導,辦好家長學校,成立家長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了解并協助學校做好教育工作。
第三十五條 學校積極參與社區教育和社區精神文明建設,為學校營造文明祥和的周邊環境。
第三十六條 建立德育、軍訓、勞動、技術教育、社會公益勞動基地等,促進學校與社會多種形式的結合。
第七章 總務后勤管理
第三十七條 加強校園文化建設,綠化、美化、凈化校園,創建良好的文化和育人環境。
第三十八條 按上級部門頒布的辦學規范標準配齊教學設備、設施、場館室,創造條件逐步更新裝備,實現教學手段現代化。建立和健全設備、設施、場館室的使用管理制度,提高效益。
第三十九條 政府財政撥款是學校教育經費主要來源,本校依法向上級有關部門提出經費預算,申請經費撥款。同時,積極爭取社會和個人的捐資助學,不斷改善辦學條件。
第四十條 制訂并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合理使用資金,用好管好經費。每年年初制定經費預算計劃。重大開支要經集體討論決定。
第四十一條 嚴格按照物價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收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獲得本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同意始得通過。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形成決議后,由學校提出書面請示,報佛山市南海區教育局核準。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如需修訂,需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后,報佛山市南海區教育局核準。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校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校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自佛山市南海區教育局核準之日起生效。